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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显荣、白凡凡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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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21:2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控告人:易良碧,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4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303214302,联系电话:13896396168。

  控告人: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689号2层5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767217。

  法定代表人:何明志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609445135。

  被控告人:田显荣,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系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栋9楼)总经理,联系电话:13908337988。

  被控告人:白凡凡(原名:郑雪秋),女,苗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309123308,住重庆市江北区新溉大道888号1幢1单元8-5,联系电话:15723204425。

  请求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显荣、白凡凡涉嫌诈骗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缴并返还控告人被骗钱款1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何明志与易良碧二人系夫妻,共同经营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合艺公司”),其中何明志持股80%,易良碧持股20%,何明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卢远周向何明志推荐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的一个市政PPP工程项目,并介绍了自称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指挥长的廖家林与何认识。廖家林在与何明志、卢远周见面时称,该项目由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投资并作为施工总承包,总造价40多个亿,其中桥梁隧洞工程20多个亿,可把桥梁隧洞工程承包给何的公司,但前提是必须给该分公司负责人田显荣好处费,且好处费只能通过高价购买田显荣妻子白凡凡的低价别墅(用3800万元购买实际价值1000万元左右的独栋别墅)的方式变相给予。几天后,廖家林约何明志前往遵义考察项目,何明志看到五矿二十三冶在遵义南溪大道现场有项目部,工地上也立有该公司的牌子,觉得工程靠谱,可以做。返渝后,廖家林、杨永发(廖家林徒弟)、卢远周又给何明志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多次强调要拿工程做的话就得按要求购买白凡凡的别墅。过了几天,何明志、易良碧应廖家林之约前往白凡凡在重庆天江鼎城的会所与田显荣、白凡凡商谈承包工程和买卖别墅的事。田显荣、白凡凡当面允诺,只要买了别墅,就能做桥梁隧洞工程,同时表示因身份问题不便出面,会安排他人代为签约和收款。因何明志在网上查询到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确系田显荣,遂对两人的话深信不疑。2017年11月13日上午,廖家林又将何明志、易良碧约到白凡凡的会所,白凡凡拿出两份打印好的《房屋买卖协议》,安排了一个叫曾真的人与易良碧签约,承诺在一个月内让万州合艺公司进场施工。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曾真将其所有的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12栋房屋以净价3800万元出售给易良碧。签约当日,易良碧即向曾真转款300万元。之后不久,田、白两人又通过廖家林将何志明、易良碧约到会所,要求签下一份《委托支付协议》。该协议载明,易良碧所购别墅的房款只需先付1000万元,其余2800万元将在万州合艺公司承建南溪项目的桥梁隧洞工程后,委托项目部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曾真(该协议后被白凡凡拿走)。2017年11月21日,易良碧又向曾真转款200万元。

  然而,至2018年2月底,万州合艺公司仍旧未签到遵义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的施工合同。在何明志、易良碧再三追问下,田显荣于2018年3月安排万州合艺公司到南溪项目工地做临建工程,在4月10日又安排一个名叫舒凡的人以五矿二十三冶遵义市南部新区南溪大道建设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万州合艺公司签订《遵义南溪项目路基附属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双方均未加盖公章,以上两部分工程于2018年9月19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38.71万元,后为开具发票,双方于9月26日就临建和路基工程施工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之后,田显荣、白凡凡催促何明志、易良碧赶紧支付1000万元的余款,并允诺只要给完钱,工程的事自会安排。易良碧遂在2018年4月12日、23日、24日分别给曾真转款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其中200万元系从万州   汇入曾真尾号为5436的工商银行卡)。何明志、易良碧付完1000万元后,多次要求田显荣、白凡凡履行承诺,但两人以“图纸没有出来”、“项目管理公司没有挂牌”、“项目部没有公章”等各种理由搪塞和推脱。

  2018年7月初,因XX公司进场施工与万州合艺公司的民工发生冲突,何明志、易良碧方得知南溪项目的隧洞工程早在2018年年初就已由XX公司承建。此时,因万州合艺公司仅在南溪项目做到部分零星工程,大量民工在工地无活可干,何明志、易良碧为支付民工工资面临巨大压力,两人遂找到田显荣、白凡凡要求退还1000万元。田显荣、白凡凡表示,1000万元退不了,虽然隧洞工程已承包给了他人,但南溪项目还有10多亿的桥梁工程,做桥梁工程付的好处费要少些,易良碧可以通过高价购买白凡凡的联排别墅来付好处费;可以想办法借200万元给他们暂渡难关,但必须签订解除协议作担保,如易良碧按期还款,则将解除协议撕毁,否则就要赔付巨额违约金。2018年7月19日,在民工催要工资的压力和白凡凡等人的诱导之下,易良碧到白凡凡的会所,在白事先打印好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田显荣、白凡凡当时均未出面,由会所工作人员将协议交给易良碧)。该解除合同协议书载明,因易良碧不能履行2017年11月13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自愿解除合同,曾真退还200万房款,易良碧自愿承担800万元违约金,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该房屋买卖协议载明,曾真将其所有的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以1300万元出售给易良碧,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日。2018年7月20日,曾真将200万元转给了易良碧。

  2018年8月8日,易良碧因担心白凡凡等人借《解除合同协议书》将800万元作为违约金侵吞,为避免落下口实,将200万元归还了曾真,但白凡凡并未兑现承诺撕毁协议。之后,何明志、易良碧要求田显荣、白凡凡把桥梁工程给万州合艺公司承建,但田显荣、白凡凡又说只有把1300万元的“房款”付完才会考虑。鉴于何明志、易良碧资金紧张,廖家林劝他们先找白凡凡、曾真将联排别墅过户,再拿去抵押贷款以支付剩余的300万元,争取早日做到工程。为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何明志、易良碧要求白凡凡、曾真将联排别墅过户,但未果。后何明志、易良碧经调查发现,白凡凡以曾真名义所出售的独栋别墅(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12栋)和联排别墅(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的产权人既不是田显荣、白凡凡,也不是曾真,独栋别墅的业主徐晓梅明确表示从未委托他人出售过房产。何明志、易良碧此时方觉得上当受骗,遂向田显荣、白凡凡追讨1000万元,却遭到两人指使的多名社会人员殴打。

  二、前期处理情况及问题

  2018年9月18日,易良碧到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要求易良碧将从田显荣、白凡凡处承揽工程与从曾真处购买房产作为两件事情处理,易良碧遂单独控告曾真、廖家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随即进行了初步调查,对易良碧、廖家林、曾真、彭戈(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原业主高松出售房屋的经办人)、白育千(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的现登记产权人)、卢远周、杨永发等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曾真尾号5437的工商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2018年1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以经审查未发现曾真、廖家林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控告人认为,刑事立案是为了启动调查,不能反过来要求立案时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更不能要求控告人自行提供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有犯罪嫌疑,就应当依法立案,不能苛求在立案之时就掌握确定的犯罪事实。首先,从田显荣、白凡凡、廖家林、曾真等人的作案手法来看,该团伙精心布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娴熟,他们以央企、央企分公司负责人的光环和身份迷惑人,以签订大型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以要求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远超实际价值的房产为条件,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先后威逼、利诱受害人签下多个协议,刻意制造出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假象,最终使受害人陷入圈套,其犯罪行为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在尚未刑事立案、调查手段受限的情况下,要想查明事实真相,无疑具有相当的难度。其次,从田显荣、白凡凡、廖家林、曾真等人各自的地位作用来看,田显荣、白凡凡居于主导地位,起着组织领导的作用,廖家林、曾真不过是按照两人的授意出面进行联络、签订合同、收受钱款,易良碧与曾真签订购房协议仅是一个表象,实质则是变相给予田显荣、白凡凡好处费以承揽工程。因此,显然不宜将承揽工程与购买房产割裂开来,作为两件事情处理。最后,从公安机关的初查过程来看,相关办案人员的调查比较草率,没有对田显荣、白凡凡、徐晓梅等关键人员进行询问,对卢远周、杨永发等人的询问连笔录也未制作,而对于廖家林、曾真、彭戈、白育千等人在询问笔录中所反映出的相互矛盾、不合常理之处未予足够重视,没有进一步分析研判,没有针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询问,同时忽略了报案人所提供的短信、微信、录音等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情况。

  通过综合、梳理现有的证据材料,控告人认为,存在以下矛盾或疑点:

  1、廖家林在2018年11月12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其“不知道何明志、易良碧在曾真手上购买的哪里的房产,也不知道购买的具体价格”,“何明志做工程和他通过曾真购买房产没有关系,工程是工程,买房是买房”。但廖家林在2018年4月10日、8月3日跟何明志的通话录音及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均反映出其对易良碧从曾真手中购房、购买何处的房产,购房之事与田显荣和白凡凡的关系、与南溪工程项目的关系是清楚的,且真实性、可信度明显高于询问笔录的记载。

  2、彭戈在2018年10月29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的售价是人民币535万元,该房屋系高松全款购买的,无抵押,曾真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房款转给高松的,交易系通过圆点公司联系,房产已于2018年9月28日过户给一个姓白的女性。而曾真在2018年10月25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却说,高松的房屋售价为1250万元,是其垫钱去解的房屋抵押,除600万左右是银行转账给高松的,剩下的均是付的现金,其2018年10月18日还在叫易良碧从高松处将房屋过户。对比两人的笔录,可以看出明显矛盾,曾真关于用600多万现金支付房款的陈述不合常理。

  3、白育千在2018年11月5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其将370万元现金借给曾真,曾真便将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过户至其的名下,作为借款的担保,曾真系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白育千是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白育千与五矿二十三冶西南分公司负责人田显荣及其妻子白凡凡是何关系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显示,白育千、白凡凡曾在(2016)渝0112民初12443号民事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表明两人的关系极为亲近。是否白凡凡才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仅是登记于白育千名下?此外,1690在370万现金系由曾真一个人到白育千的家中拿走的,且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该370万现金是如何包装,如何被曾真一个人拿走的,白育千语焉不详,如此巨额的现金出借却没有履行任何借款手续明显不符合常理。曾真既然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何不将房屋办理借款抵押,而要选择过户至白育千名下?

  4、曾真在2018年10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保利高尔夫小区12栋(即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12栋)的徐姓房主联系,房主的老公给他说净收房款180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其出售房产。但据报案人与该房屋的产权人徐晓梅联系核实,徐晓梅根本不知道卖房的事,也从来没有委托过曾真出售该房屋,没有给曾真出具过委托书。并且,曾真也从未将所谓的委托书出示给公安机关以印证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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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0 21:27:41 | 只看该作者
  5、曾真系重庆硕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咙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重庆硕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重庆咙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8日,两个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单元11-1,而经查询不动产信息,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单元11-1号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系白凡凡。那么,曾真与白凡凡究竟是何关系?曾真是否只是一个傀儡,白凡凡躲藏在曾真背后操纵、指挥这一切的目的何在?在报案人的举报材料已载明曾真系代白凡凡出面与易良碧签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何公安机关未就这一重要问题向曾真询问?

  6、曾真工商银行账号6222083100008315436的交易流水显示,曾真于2017年11月13日、11月21日分别收到易良碧的转款300万元、200万元后,均于次日就将300万元、200万元转给了郑学启;于2018年4月12日、4月23日、4月24日分别收到易良碧转款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后,于当日或次日便将款项转给了刘前成、白凡凡,其中向刘前成转款达400万元,向白凡凡转款80万元。而查询(2016)渝0112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白凡凡曾用名郑雪秋,经控告人了解,郑学启实为白凡凡的弟弟,刘前成系与白凡凡存在经济往来的工程承包商。此外,曾真的该账户还与田显荣之间有大额资金交易,曾真共计向田显荣转款600万元。

  7、曾真在2018年10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带何明志和易良碧看保利高尔夫小区的房子,何明志表示对该小区熟悉,不需要看房,于是曾真拿出小区的平面图给他指了一下位置,何明志就决定买了。该房屋的交易价格是1900万元,何明志要求写3800万。之后,曾真与易良碧在何明志的车上就将购房协议签了。曾真的上述陈述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个正常的购房者,购买价格如此之高的房产,即便对小区熟悉,也不可能不看房就下定决定购买;作为购房者,有何理由将本来1900万的房价在协议中写成3800万,这只会增加购房者的税费等成本且带来巨大风险;房屋买卖协议,通常只会由房主与购房者签订或房主、购房者、中介三方签订。

  8、根据彭戈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其与曾真谈妥的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9号34栋1-4房屋(建面365.31平方米)的售价是人民币535万元。而曾真在2018年7月与易良碧签订的购房协议,该房屋的售价为1300万元。通过查询阿里司法拍卖的相关信息显示,在2018年至2019年间,该小区同户型房屋的拍卖情况为:33栋1-1房屋(建面365.16平方米)评估价482.01万元,拍卖成交价431.108万元;42栋1-1房屋(建面356.49平方米)评估价470.57万元,拍卖成交价443.556万元;32栋1-1房屋(建面366.7平方米)评估价643.56万元,拍卖成交价445万元。如果易良碧系一个有真实购房意思表示的人,其购房与做工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那她为何会以高出市价一倍多的价格向曾真购买该房屋?

  9、卢远周、杨永发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均表示不认识田显荣、白凡凡,曾真卖房行为与田显荣、白凡凡无关。但之后,两人在2018年12月6日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中,均证明何明志、易良碧是因为要做贵州遵义南溪项目的工程,才按照廖家林的要求,购买的白凡凡所指定的别墅。卢远周、杨永发两人为何会就同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

  三、对所涉罪名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南溪大道系贵州省遵义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后由三方于2018年5月成立的遵义佳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虽然五矿二十三冶集团公司系南溪大道项目的承建方,但田显荣作为该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人,根本无权决定20多亿的桥梁隧洞工程的施工发包事宜,廖家林也并非南溪项目的副指挥长。田显荣、白凡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何明志、易良碧谎称只要高价购买了白凡凡的低价别墅,万州合艺公司就能签到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的施工合同,使得何明志、易良碧上当受骗,易良碧在他们的安排下与曾真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所谓的“房款”。但从始至终,何明志、易良碧从未有过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签订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购房协议不过是田显荣、白凡凡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是为掩盖其罪行而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特别是在2018年年初,田显荣、白凡凡在明知隧洞工程已被五矿二十三冶发包给他人承建的情况下,仍以“签订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利诱易良碧继续支付“房款”,使得易良碧又付给曾真500万元。之后,在根本无法履行让万州合艺公司签下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情况下,为应付何明志、易良碧的不断催问,又以安排万州合艺公司到南溪项目从事临建及路基工程施工,即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何明志、易良碧继续保持对做桥梁隧洞工程期待。再之后,在何明志、易良碧得知隧洞工程已发包给他人的情况下,又以能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欺骗易良碧与曾真签订新的购房协议。纵观整个过程,田显荣、白凡凡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控告人认为,田显荣、白凡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为此,特提出控告,恳请公安机关立案彻查,严惩犯罪,为控告人挽回因田显荣、白凡凡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此致

  重庆市公安分局

  控告人:易良碧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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