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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通过科一科二之后,紧接着就是科目三的路考。为了应对路考,遵循驾校的安排在路上练习必不可少。而西安女孩小周,前几天却因为一次这样的上路练习,现在面临被西安交警拘留的境地,这是为什么呢?
事发在本月6日,当天小周被教练要求上路练车,练习过程中,小周驾驶的教练车,被西安交警未央大队大兴分队民警拦停,查处之后,民警向他们开具了两张罚单,一张是给学员小周,罚单所示,小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而另一张罚单则是给了车上指导小周练习的“教练”,罚单所示,“教练”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即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相关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换句话说,当天的“教练”将面临西安交警罚款和吊销驾照的处罚,而学员小周,则不仅要面临西安交警罚款的处罚,而且还有可能要被拘留。
而随着调查的进行,当时在教练车上的所谓“教练”,实际上并未取得教练证,据其讲述,事发当天,他是代替他持证的爱人带领学员小周外出练车。
“教练”:“教练证是媳妇的,我是替媳妇来带学员的,媳妇休息了,今天我替一天。”
对于交警部门的处罚,小周和家属表示难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报了正规驾校,驾校派出车辆及教练,作为学员,并无法辨别真伪,如今他们想知道的是,这起事件,小周是否应当担责?
对此,小周所报驾校并不回避,直言错在驾校,驾校愿意承担责任,但如果要处罚拘留小周,作为驾校,他们也认为非常不合理。
驾校工作人员:“我们错了,有什么责任我们承担,我们认罚。但是学员本来就没有驾照,就是来学驾照的,你要拘留人家学员实在不合理。”
随着采访的深入,这起事件的一个新的问题暴露了出来,而这一次警方的执法程序,受到了质疑。
事发当天开出的罚单上,执法交警的签名为一位田姓警官,但事实上,这位警官并未出现在当天的执法现场中,而这个信息,在他本人这里得到了证实。
记者:“您当时在不在执法现场”
田警官:“对,我是不在现场,单子上也是我的名字。这个事跟你就没什么关系,就算你质疑我们的执法,你也要到上级部门反映。也不是你能跑来问我的。我没有权利和义务给你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而且罚单的签名,与执法者应当一致。
田警官:“你们不要再说了,再说都拘留”
记者:“拘留谁?”
田警官:“两个都拘留,学员是典型的无照开车,而且副驾的也不是教练,如果是驾校的还可以只罚款不拘留,不是驾校的,我必须要拘。”
针对西安交警未央大队大兴中队的执法程序,律师认为程序上交警已经违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 焦和平:“且不说这种执法,就是普通贴条都应该有两名交警在场,而且签名与执法交警一定要一致。”
此外,对于小周面临的拘留与处罚,律师认为,此次事件,被执法主体不应该是学员,而应当是驾校。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 焦和平:“学员本来就是因为没驾照才来学的车,听从教练指挥也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学员,我怎么会知道哪个区域可以走不可以走,我是听从教练指挥的,作为学员我正规报名正规驾校,已经起到了我对于驾校是否合法起码的判断,所以被执法主体不应该是学员,而是驾校。
对于此次执法是否合规,被执法主体又该是谁,还是希望大兴分队的上级部门交警未央大队能够调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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