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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郭某鹏导致40多人被隔离,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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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1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 3 起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河南郑州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郭某鹏,隐瞒出境史造成 40 多人被隔离观察。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依法追诉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既是保护其他合法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郭某鹏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0 年 2 月 29 日,郭某鹏从郑州乘火车至北京;3 月 1 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于 3 月 2 日到达意大利米兰彭萨机场,之后他又到达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于 3 月 7 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家中。
3 月 8 日、3 月 9 日两天,郭乘坐地铁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3 月 9 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至药房买药,步行回家后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得知郭某鹏发烧后,熬制了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 月 6 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 21 号》,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 " 隔离观察 " 和 " 如实申报 " 措施。3 月 10 日 8 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给郭某鹏核实,郭未接电话。后拨打其母亲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
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 40 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4 月 3 日,郭某鹏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郭某鹏为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今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 330 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 330 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有一项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郭某鹏的行为恰属此类情形。
那么,郭某鹏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指出,对于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除非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情况下,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对于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往往是不明知的;也有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明知但往往都是持 " 轻信能够避免 " 的心理态度,即其对于造成传染病传播后果也是排斥、否定的。
依法追诉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
实际上,前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了两种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拒绝疫情防控措施行为,均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前,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从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因个人在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健康情况或入境后不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最终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导致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被隔离。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入境疫情管控秩序,而且给国内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疫情传播新的风险。基于对入境管控秩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保护,司法机关有必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确保本土安全。
除了郭某鹏的案例外,官方发布的案例还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其中,丁某某 2 月 20 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 200 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通过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是要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执法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防控疫情输入,任何入境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防控政令,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惩处。
刑法专家指出,无论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刑法 332 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均系比较生僻的罪名,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较少。典型案例的发布也能帮助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开展侦查取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陈琼珂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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