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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见死不救还是故意杀人?女孩跳河后溺亡,约她自杀的男友却转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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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4 14:0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岳灵珊是家中独女,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她善良多情,骄矜任性。一天,她在父亲的公司遇到行止有礼、外柔内刚的林平之,一见倾心,之后总是借故与其单独相处,一来二去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话说这岳灵珊,原本有一个师兄名叫令狐冲,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岳灵珊只当这是兄妹情谊,林平之知道后则心生猜忌,甚至怀疑她接近自己是为了诓取自己的传家宝。
一日,二人又因此事吵架,赌气时林平之提出一同去死,岳灵珊毫不犹豫地答应。随后林平之开车载着岳灵珊出发,路上再次发生争吵,行驶至华山桥时,岳灵珊让他靠边停车。下车后,林平之刺激岳灵珊说这里水太浅,要死到水深的地方去死,岳灵珊说自己是 " 旱鸭子 ",随即跳入河中。林平之看到后没有实施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独自驾车离开。
事后,林平之赶到派出所报警求助,谎称岳灵珊和他吵架后离开,下落不明。为迷惑岳灵珊的亲属,他还跟岳灵珊的家属一起四处找人,多方寻找无果后,在岳灵珊家属的逼问下他才说出真相。岳灵珊家人当即报警。后岳灵珊的尸体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死因系溺水死亡。
相约自杀,却在他人自杀后驾车离开,这可不是普通的 " 见死不救 "。综合林平之的种种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控罪证据,提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林平之的刑事责任。同时岳灵珊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过程中,林平之表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他认为自己是自首,并表示已经主动赔偿和补偿岳灵珊家人共计 20 万元。他的辩护人认为,林平之自己不会游泳不具备救助条件,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林平之明知他人报警仍原地等候,该行为应视为自首。
先来分析林平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平之与岳灵珊是恋人关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约自杀,林平之驾车到达案发地时非但不劝阻,还有言语刺激,在岳灵珊跳河后明知自己不救助极有可能导致她溺水死亡,但他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案发现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岳灵珊的死亡,并非完全由林平之的行为导致。岳灵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仍执意这么做,岳灵珊自身对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林平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说这林平之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一般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即 " 自动投案 " 和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林平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并非自动投案。法院审查后认为,林平之到案当日是被岳灵珊家人围困后无法离开现场,非主动留在现场,不符合视为自首相关法律规定。
考虑林平之故意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补偿,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平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岳灵珊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林平之未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案件刑事部分有意见的,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而无权直接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正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有人说,"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其实不然。我们不否认爱情的价值,但以生命为代价的爱情,还称得上是爱情吗?好的爱情是让人共同进步,携手成长,而不是以生命做筹码换取信任。相约自杀,是对生命的轻视,更是对法律的漠视,须知,在一定情形下 " 见死不救 " 也要担责。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 刘欣 法治日报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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